北京的生育假政策规定,女性员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60天的产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这60天的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也就是说,如果在生育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这些节假日的休息时间不会计入生育假中。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生育假期正好包括法定节假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可以选择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继续休假,也可以选择将法定节假日的休息时间延后到生育假期结束后再休。具体的安排可以与雇主进行沟通协商,以满足个人需求。
在生育假期结束后,如果需要继续照顾宝宝,可以向雇主提出请假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性员工可以继续享受产假期满后的哺乳假,最多不超过一年。可以与雇主商议具体的请假安排,并提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沟通和申请。
158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产假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最长为8个月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