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冷冻胚胎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产物,其法律属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将受精胚胎定性为禁止继承的物,应当属于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予以继承。这意味着,冷冻胚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民事权利的客体,但其并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属性。这是因为,冷冻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它的处置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冷冻胚胎的处置权
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此外,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
三、冷冻胚胎的返还与使用
在涉冷冻胚胎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尊重人类最朴素的情感,即血脉相承。例如,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不幸身故,存活的一方可能会请求医院返还冷冻胚胎,以实现延续后代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之前的约定,以及冷冻胚胎的来源和保存情况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还会创新引入履行辅助人制度,以确保冷冻胚胎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宗冷冻胚胎返还纠纷中判决胚胎权利人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医院在五日内向胚胎权利人指定的履行辅助人返还存放于其处人体冷冻胚胎。
四、冷冻胚胎案例分析
在2020年11月24日发生的案例中,邹某玲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然而,在邹某玲的丈夫不幸身故后,医院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了邹某玲的要求。最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继续为邹某玲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在丧偶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原则,冷冻胚胎仍然可以由相关人员合法使用。
综上所述,冷冻胚胎的处理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法律属性、处置权、返还与使用等。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