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受孕生命法案,也被称为禁止堕胎的法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堕胎的时间限制
该法案规定,一旦胚胎或胎儿可以检测到心音时,堕胎就属于非法。具体来说,这意味着怀孕六周后即不允许堕胎。这是因为在这个时期,胚胎的心脏开始跳动,被认为是生命的开始。此外,法案还将所谓"受孕"阶段定义为"人类精子与人类卵子的融合",并允许使用各种避孕手段防止受精卵进入女性子宫,但使用事后避孕药或任何其他类型的避孕药与紧急避孕药不属于堕胎行为。
2. 对医生的责任要求
法案要求执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医师必须在30英里内的医院有住院特许权,怀孕女性服药流产须有医师在场,堕胎手术必须在“手术中心”进行等。这意味着医生在进行堕胎手术时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并且需要在特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手术。
3. 对女性权利的限制
该法案禁止怀孕女性在怀孕20周后堕胎,除非她们的健康即刻受到威胁。这对于怀孕晚期的女性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限制,因为她们可能无法轻易冒险流产。此外,法案还鼓励平民对任何提供堕胎服务、"帮助或教唆"堕胎的人发起民事诉讼,并成功之后可获得现金奖励。这将使得女性在获取堕胎服务时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和风险。
4. 受到的法律挑战
尽管该法案在某些州得到了通过,但它遭到了广泛的法律挑战。例如,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罗伊诉韦德案”中推翻了46个州的堕胎禁令,承认女性拥有堕胎权,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因此,一些州的受孕生命法案被认为是对这一宪法判决的违宪行为。
综上所述,美国的受孕生命法案是一系列旨在限制堕胎的法律措施,它们通过对堕胎时间的限制、对医生责任的要求、对女性权利的限制等方式,试图改变美国长期以来关于堕胎的法律和文化环境。然而,这些法案也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和法律挑战。